(2017)宁012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祁某甲与祁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甲,祁某乙,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974号原告:祁某甲,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祁某乙,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祁某甲与被告祁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祁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祁某甲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