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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祁某甲与祁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甲,祁某乙,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974号原告:祁某甲,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祁某乙,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祁某甲与被告祁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祁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祁某甲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