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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田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