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与崔成甫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崔成甫,赵新爱,黄天臣,张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334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负责人陈延亮,任行长。被执行人崔成甫。被执行人赵新爱。被执行人黄天臣。被执行人张翠梅。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申请执行崔成甫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公证处(2016)获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