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王川与邓兰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邓兰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410号原告:王川,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邓兰,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王川诉被告邓兰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王川负担。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