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裴玲与方保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玲,方保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315号原告:裴玲,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保粮,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玲与被告方保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保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玲撤回对被告方保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玉 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