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林进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林进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1218号原告:张素英,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祥,(系原告女婿)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林进展,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张素英与被告林进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进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进展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林进展因需用资金,于2013年12月7日向张素英借款15000元,并具借条一张给张素英收执,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催讨,林进展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林进展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进展因需用资金于2013年12月7日向张素英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张素英催讨后,林进展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张素英提供的林进展出具的借条一份、张素英的庭审陈述等为证,林进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和证据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林进展向张素英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张素英可随时主张林进展偿还。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符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催讨后,林进展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张素英主张林进展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按照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张素英基于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判令林进展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按照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林进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进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张素英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为87.5元,由林进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主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建丽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