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新伍与确山县盛阳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伍,确山县盛阳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44号原告高新伍,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确山县盛阳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工业园区。原告张刚与被告确山县盛阳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确山县盛阳塑料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该确山县盛阳朔料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确山县工业园区只有一家注册成立的确山盛阳塑胶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高新伍起诉的被告确山县盛阳塑料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新伍的起诉。原告高新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