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14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派出所八角亭社区臬后街某号;2016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麦德龙超市盗窃各类白酒四瓶,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证,被盗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4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麦德龙超市盗得浏阳河庆典浓香型白酒一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58元。2、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麦德龙超市盗得浏阳河庆典浓香型白酒、酒鬼酒(内参)馥郁香型白酒各一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1248元。3、2017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麦德龙超市盗得酒鬼酒(内参)馥郁香型白酒在逃离至麦德龙超市门口时被超市保安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四方坪派出所,所盗白酒一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990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546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处罚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本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