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才龙、徐佰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才龙,徐佰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才龙,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明,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伟,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佰仁,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再审申请人徐才龙因与被申请人徐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10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才龙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其与徐佰仁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才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才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审判员 崔春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能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