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燕接线盒有限公司、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燕接线盒有限公司,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海燕接线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东盐村。法定代表人:郑巨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金沙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南小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燕接线盒有限公司货款21064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海燕接线盒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状况表,向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房产、车辆登记记录,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但不予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燕接线盒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小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翠云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