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中伟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中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27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中伟,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武义县。2014年5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6年11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6日因本案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中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浙07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中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中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中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中伟撤回上诉。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晓 鸣审 判 员 周轶审判员赵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 蓓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