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军彪诉被告曾昌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彪,曾昌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482号原告:谢军彪,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雄县龙湾镇马务头村。被告:曾昌军,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雄县雄州镇一铺南村。原告谢军彪诉被告曾昌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昌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彪撤回对被告曾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谢军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