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田平诉韩延刚、吴建刚机动车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平,韩廷刚,吴建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989号原告:田平,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亚娜,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廷刚,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吴建刚,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田平诉被告韩廷刚、吴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全额退还原告田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