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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田平诉韩延刚、吴建刚机动车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平,韩廷刚,吴建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989号原告:田平,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亚娜,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廷刚,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吴建刚,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田平诉被告韩廷刚、吴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全额退还原告田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