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来新与邓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新,邓胜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952号原告杨来新,男,1956年9月2日出生,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胜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吴远代,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新与被告邓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来新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来新以已与被告邓胜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来新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欧阳昭审 判 员 罗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霞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