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平与王鑫磊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王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西宁市农商银行客户经理,住西宁市。被执行人王鑫磊,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王平与王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鑫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264000元及诉讼费2630元,共计266630元,执行费3899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