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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3刑更2号罪犯彭力,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克拉玛依市。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6)新020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彭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克拉玛依区司法局于2017年3月28日书面申请本院撤销对罪犯彭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彭力经本院依法传唤到庭。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克拉玛依区司法局认为罪犯彭力违反以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3月15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克拉玛依区司法局认为,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彭力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因罪犯彭力与刘某某有借贷关系,刘某某未按时还款,彭力于2017年3月14日在自己车后窗贴有侮辱刘某某的文字喷绘,以此来催债。2017年3月15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申请人克拉玛依区司法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其制定的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彭力在社区矫正期间,虽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力不予撤销缓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长林人民陪审员  朱献辉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