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峰、王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峰,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人周峰于2017年1月4日依据本院(2016)浙0421民初4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0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王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杰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王杰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周峰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6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峰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王杰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周峰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王杰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周峰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