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玉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8刑初86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玉田,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金乡县司马镇程庙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2017年任司马镇政协委员,住金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院长决定,于2017年4月17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玉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玉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玉田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三轮车,沿金乡县司马镇前李村由东向西行驶至司马镇苏河桥东大约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吕玉田带至金乡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吕玉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6mg/100ml,属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吕玉田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玉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玉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玉田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因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吕玉田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玉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吕玉田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金乡县公安局金公交认字[2016]第2016050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赔偿收据、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吕玉田的供述,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16]337号物证检验报告,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玉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玉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玉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璐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