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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张炜,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田一雄,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6)陕03民终18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被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伟审判员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媛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