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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姬庆美、宋传堂与宋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庆美,宋传堂,宋传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320号原告:姬庆美,女,193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宋传堂,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宋传林,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光伟,邹城凤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庆美、宋传堂诉被告宋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庆美、宋传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庆美、宋传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姬庆美、宋传堂负担。审判员  孙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