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贾峻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36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孙轶卿,行长。被告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峻莱,董事。被告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峻莱,董事。被告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存福,总经理。被告贾峻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贾峻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贾峻莱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 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