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方健被告与许江、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许江,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421号原告:方健,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周超,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江,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蒋峰,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健与被告许江、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江、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方健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人民陪审员 金先超人民陪审员 王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