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三义与陈学林、卓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三义,陈学林,卓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沈三义,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学林,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卓海涛,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三义与被执行人陈学林、卓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1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三义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现金48290.75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8290.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