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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三义与陈学林、卓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三义,陈学林,卓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沈三义,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学林,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卓海涛,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三义与被执行人陈学林、卓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1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三义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现金48290.75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8290.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