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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王广坡、张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丽,王广坡,张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958号原告:李晓丽,女,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王广坡,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张伟娜,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李晓丽与被告王广坡、张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广坡、张伟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晓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25万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6日前,原告通过李国锋介绍先后借给被告王广坡10.55万元,并由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2017年1月24日,被告王广坡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下余10.25万元,被告王广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因原告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找被告要钱,被告一直推脱,被告王广坡与被告张伟娜系夫妻关系,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被告王广坡、张伟娜在法律规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王广坡向原告李晓丽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到李晓丽现金壹拾万零贰仟伍佰元整(¥102500)”,被告王广坡与被告张伟娜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王广坡、张伟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李晓丽提供证据及所作陈述,可以确认被告王广坡尚欠原告李晓丽借款10.25万元的事实成立,被告王广坡作为借款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李晓丽偿还借款。对于利息部分,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3月28日(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此主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特别规定外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广坡与被告张伟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广坡、张伟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晓丽借款本金10.25万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李晓丽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王广坡、张伟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辉审 判 员  谷聪一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慧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