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与袁天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袁天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571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596382539D。法定代表人钟海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天德,男,汉族,约61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诉被告袁天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