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范晓丹与王翠清、白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丹,王翠清,白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2396号原告范晓丹,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翠清,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白浩波,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范晓丹与被告王翠清、白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晓丹、被告王翠清、白浩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晓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2、要求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无息),2016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月息2分),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至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翠清、白浩波庭审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无法给付,有利息那个从打条那天就没给过。本院认为,被告王翠清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在其中一张借据中约定月利息2分,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利息部分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翠清返回原告范晓丹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壹拾伍万元)。并以100,000.00元(壹拾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二分计算利息损失。二、被告白浩波对上列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壹仟陆佰伍拾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00元(壹仟肆佰贰拾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