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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牛天堆诉姬忠印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天堆,姬忠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民初402号原告:牛天堆,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被告:姬忠印,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牛天堆诉被告姬忠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天堆、被告姬忠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姬忠印是承包房屋修建工程的包工头,原告系其雇佣的工人。从2016年6月至同年11月,原告一直跟随被告修建庭院式房屋,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欠条载明:今欠到牛天堆现金12000元整。被告姬忠印在欠条上签名。现原告向被告追要时,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被告姬忠印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2016年9月至10月份间,原告在米山镇米东村牛群儿家铺地板砖时,因水泥没有垫实导致返工,造成原告损失了水泥和砖等材料钱,原告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一支,内容为:“今欠到牛天堆现金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姬忠印。2017年3月10日”,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姬忠印是承包民房修建工程的包工头,原告为其雇佣的瓦工。2016年9月至10月份间,原告在为被告承包的米山镇米东村牛群儿家房屋修建工程铺地板砖时,因水泥没有垫实,导致已经铺好的地面返工重做,为此被告扣了原告三天的工资,用以折抵被告的材料损失。2017年3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证明欠原告工资12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民房修建工程处做瓦工,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以原告在做工时存在返工为由请求原告承担损失,本院认为在工程返工后,被告已经扣了原告的工资以弥补其损失,且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在返工发生之后,说明被告对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已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欠款1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经济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姬忠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天堆工资12000元;二、驳回原告牛天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姬忠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邢发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崔佩洁书 记 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