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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罗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华,罗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032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华,女,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罗志根,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李俊华与罗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志根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华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志根与李慧敏共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555-2-1-X号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4.45平方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志根与李慧敏共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555-2-1-X号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4.4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勇审 判 员  郝小军代理审判员  王学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