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昆明与苏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昆明,苏安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613号原告:林昆明,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安星,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昆明与被告苏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林昆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昆明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昆明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