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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11Q。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科长。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龙塘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05039037-7。投资人:XX。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称:201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石材开采及加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2016年6月8日,我局向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7月5日,我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綦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处罚款肆万元整。并要求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綦江区环境监察支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8日送达。2016年7月19日,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对綦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9月1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綦江府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我局作出的綦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9日将綦江府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2017年1月19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现綦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被执行人从事的石材开采及加工,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綦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綦环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毛毛石材加工厂处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元,共计8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