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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志然与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然,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志然,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君,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明,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余志然与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