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志然与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然,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志然,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君,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明,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余志然与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