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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金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金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1XX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景华湾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何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春,男,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上诉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金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雨田审判员  钟 恩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