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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邵某1、赵克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1,赵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财保210号申请人邵某1,男,200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法定代理人邵某2(系邵某1之父),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申请人赵克良,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人邵某1以被申请人赵克良驾驶的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于2017年4月9日15时许将其撞伤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克良驾驶的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守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祥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