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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兰建勤与卢炳球、韦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建勤,卢炳球,韦燕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828号原告兰建勤,男,1962年1月21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卢炳球,男,1977年5月3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韦燕勤,女,1978年12月19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原告兰建勤与被告卢炳球、韦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18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建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兰建勤负担。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