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秦泗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秦泗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557号申请人: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曹王庄居委0095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经理。被申请人:秦泗檀,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县(现为赣榆区)。申请人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泗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泗檀与姜华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丽云小区B幢3号门面(共有权证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4158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秦泗檀与姜华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丽云小区B幢3号门面(共有权证号:××)房产一套,限额104158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