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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立东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东,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东于2016年初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5村村民孙某2某、姜某某、任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孙某2甲、张某3、邱某某手中承包31垧草原,在周某某处承包40垧草原,在邱某某手中承包85垧草原,2016年5月20日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5村村委会承包293.5垧草原,共计449.5垧草原,其中在25村共有草原324.5垧,在封牧区共有草原125垧。1.2016年3月初,被告人张立东在没有正式取得草原承包权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张某4、徐某谎称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5村一、四、五队及放牧区共有草原443垧,被害人张某丙、徐某以每垧420.00元的价格自被告人张立东处承包草原300垧,以每垧700.00元的价格自被告人张立东处承包草原143垧,被害人张某4、徐某向被告人张立东支付草原承包费共计226100.00元。2.2016年5月初,被告人张立东对被害人孙某23谎称自己有500垧草原要对外发包,被害人孙某23表示同意。被告人张立东于2016年5月22日与被害人孙某23签订草原转包合同,将25村500垧草原转包被害人孙某23,收取承包费225000.00元。3.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张立东谎称在22村坝南高压线以西的240垧草原是其所有,并同被害人孙某2丙签订草原承包协议,收取孙某2丙承包费55000.00元。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立东将自己承包的449.5垧草原中125垧草原以875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实际经营者张某5。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张立东将剩余的324.5垧草原以162000.00元价格承包给实际经营者周某某,并将缴纳草原承包费的票据交给张某5、周某某。综上,被害人张某4、徐某、孙某23、孙某2丙交给张立东草原承包费共计506100.00元后,并未取得草原经营权。被告人收取上述承包费后,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贷款及缴纳草原承包费,剩余款项被其挥霍。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立东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立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张立东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立东于2016年初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5村村民孙某2某等人处转包草原156垧,于2016年5月20日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5村村委会承包草原293.5垧,共计449.5垧。被告人张立东将承包的449.5垧草原中125垧草原转包给张某5,将324.5垧草原转包给周某某,并将缴纳草原承包费的票据交给张某5、周某某。1.2016年3月初,被告人张立东在未取得草原承包权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张某4、徐某谎称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5村一、四、五队及放牧区共有草原443垧,于2016年4月8日以每垧42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二人草原300垧,以每垧70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二人草原143垧,被害人张某4、徐某向被告人张立东支付草原承包费共计226100.00元。2.2016年5月初,被告人张立东对被害人孙某23谎称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5村有500垧草原要对外发包,被害人孙某23表示同意。二人于2016年5月22日签订草原转包合同,将25村500垧草原转包被害人孙某23,收取转包费225000.00元。3.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张立东对被害人孙某2丙谎称在安达市太平庄镇22村坝南高压线以西有240垧草原,二人签订草原承包协议,收取被害人孙某2丙转包费55000.00元。综上,被告人张立东共骗取被害人张某4、徐某、孙某23、孙某2丙人民币506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贷款及缴纳草原承包费,剩余款项被其挥霍,并将四被害人的电话号码设置成黑名单。四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联系不上被告人张立东,遂先后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立东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张立东的经过。2.有被害人张某4、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8日,分别以每垧42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立东处转包草原300垧,以每垧700.00元的价格转包草原143垧,共支付草原转包费共计226100.00元。于2016年6月末,发现被骗,且联系不上被告人张立东,后报警的事实。2.有被害人孙某23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2日,与被告人张立东签订草原转包合同,以每垧45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立东处转包位于安达市太平庄镇二十五村的草原500垧,支付转包费225000.00元。于2016年7月4日发现被骗,且联系不上被告人张立东,后报警的事实。3.有被害人孙某2丙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日,与被告人张立东签订草原转包合同,以5500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立东处转包草原240垧。于2016年7月4日发现被骗,且联系不上被告人张立东,后报警的事实。5.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系安达市太平庄镇农牧中心主任,安达市太平庄镇二十五村三队放牧区的85垧草原系邱某某等村民承包的,一队门前58垧草原系赵某某承包的事实。6.有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系安达市太平庄镇二十五村村委会会计,被告人张立东在其村承包草原293.5垧,赵某某承包草原146.5垧,周某某承包草原449垧的事实。7.有证人孙某2某的证言,证实系安达市太平庄镇二十五村村委会书记,其村共有草原926垧,被告人张立东在其村承包草原293.5垧,赵某某承包草原146.5垧,周某某承包草原449.5垧,其余37垧草原由其他村民承包的事实。8.有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系安达市太平庄镇双兴村书记,通过被告人张立东介绍将安达市太平庄镇二十二村门前坝南,高压线以西的245垧草原承包给张某4、徐某的事实。9.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系安达市太平庄镇二十五村三队屯长,亦系被告人张立东的岳父,将安达市太平庄镇二十五村的85垧草原转包给女婿张立东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张立东称在坝南承包240垧草原,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张立东打电话称让其去带人看坝南240垧草原的事实。10.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将安达市二十五村南侧的40垧草原转包给被告人张立东的事实,同时2016年6月16日在被告人张立东处转包草原324.5垧的事实。11.有证人王某3的电话记录,证实2016年6月16日,帮助亲属周某某在被告人张立东处转包草原324.5垧的事实。12.有证人张某5的电话记录,证实于2016年在被告人张立东处转包二十五村的125垧草原的事实。13.有证人隽某某、赵某、许某某、张某戊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立东于2016年4、5月份还借款的事实。14.有证人陈某某的电话记录,证实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立东偿还借款及利息12万元的事实。15.有被告人张立东的基本人口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草原承包合同书,被告人张立东与被害人孙某23、孙某2丙签订虚假的草原转包合同书、被告人张立东骗取被害人张某4、徐某草原转包费的收据、取款凭条、转包证明、被告人张立东的银行卡查询明细、还款说明、安达市太平庄镇所有的草原方位图在卷。16.被告人张立东对其犯罪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草原面积,重复转包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立东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立东能如实交待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立东退赔被害人张某4、徐某人民币22610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23人民币22500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2丙人民币5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 明代理审判员  洪克涛人民陪审员  周斌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萍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