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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莉芳、谢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芳,谢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莉芳,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谢李兰,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李莉芳申请谢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片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李兰应支付申请人李莉芳案款43000.0元,承担执行费54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354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李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