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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桑建辉与王立国、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建辉,王立国,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268号原告:桑建辉,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滦南县。被告:王立国,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滦南县。被告:杨静,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建辉与被告王立国、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桑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二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