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及翻译人员海力其汗·赛拜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麦某在本市江岸区中山大道数码港OPPO专卖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黄某停在路边的白色面包车车门拉开,将其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马某先牌双肩包(价值人民币64元)盗走,包内有1部银色128G索尼NW-ZX100型PM3(价值人民币1,444元)和1部日版银色32G索尼Z5E6653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上述马某先牌双肩包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1月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麦某在本市江岸区铭新街与大智路路口附近,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的轿车车门拉开,趁被害人胡某在车内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副驾驶座上的1个黑色蔻驰牌皮质挎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盗走,包内有1个朗朵8100毫安20000M移动电源(价值人民币60元)、1个黑色1TB三星M3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42元)和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90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麦某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黄某、胡某的陈述;身份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麦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麦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