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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3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代乐,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奔,女,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申请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南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杨闻孙,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鄂02**民(11-16、126-145)-1号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黄飞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号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屈雄鹰位于黄石港区天津路3号3栋1-5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港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塞山区枣子山路36号美尔雅金枣轩2号楼304、2703、290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 梅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