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南北动力有限公司、藤县宏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南北动力有限公司,藤县宏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苏彬,经理。被执行人藤县宏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法定代表人吴俊彬,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北动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藤县宏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海云审 判 员 廖英松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