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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周、陈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周,陈斌,朱开莲,代琼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41号申请人朱周,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陈斌,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朱开莲,女,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代琼堂,女,1957年2月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朱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代琼堂向申请人朱周出借人民币7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事项,申请人陈斌、朱开莲愿对其实际借款行为用自己私房予以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朱周向被申请人代琼堂立下借据。申请人在借款后三个月就通过被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其还款六次共计人民币168000元。现被申请人代琼堂已就欠款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申请人已还款项168000元未予扣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琼堂在荆州区法院的执行款项108万元中的20万元予以冻结。张传富以其所有的鄂D×××××重型半挂牵引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周、陈斌、朱开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代琼堂在本院的执行款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传富所有的担保财产鄂D×××××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