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春超与胡银安、鲁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超,胡银安,鲁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超,男,1977年1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金墩镇44团。被执行人:胡银安,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鲁金玉,女,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李春超与胡银安、鲁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兵0302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经查明,被执行人鲁金玉从张艳红处购买了阿拉尔市南口农贸市场1-21号门面,及自有的位于新井子路以东军垦家园1号商住楼1幢1单元301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金玉从张艳红处购买的阿拉尔市南口农贸市场1-21号门面一套、及自有的位于新井子路以东军垦家园1号商住楼1幢1单元301室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