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尹桂香与贵州省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湘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桂香,贵州省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湘安,匡振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初157号原告:尹桂香,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光,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省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专署路18号。法定代表人:申湘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琼,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申湘安,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第三人:匡振亮,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尹桂香与被告贵州省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湘安、第三人匡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尹桂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桂香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3145元,减半收取26572.50元,由尹桂香负担。审判长 张 全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奕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