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6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与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6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成,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与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4月18日以(2015)南执字第002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两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成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两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