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马德华与张一保、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德华,张一保,成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14号申请人:马德华,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张一保,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成春香,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人马德华与被申请人张一保、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德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一保、成春香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马德华及季学梅以其位于巢湖市紫微路与渡江路交叉口东南侧岠嶂华庭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310870、31××71号)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德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一保、成春香价值17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马德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