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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斯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舒俊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斯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舒俊俊,舒远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77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扬帆,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长沙斯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解放中路18号1203房。法定代表人:舒俊俊。被告:舒俊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舒远金,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斯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舒俊俊、舒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斯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舒俊俊、舒远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8元,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