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4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金明与陈毜亚、林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明,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3155号原告:陈金明,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霞,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毜亚,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秀娟,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春水,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陈金明与被告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毜亚、林秀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自2012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万);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春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由上述三位被告承担本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毜亚长期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2年8月8日,被告陈毜亚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上述借款由被告黄春水提供担保。上述事实有被告陈毜亚与被告黄春水书写交原告收执的借条一份为据。因此被告黄春水应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因被告陈毜亚、林秀娟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三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承担还款担保义务。综上所述,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毜亚、林秀娟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012年8月8日,陈毜亚共向陈金明借款50万元,由陈毜亚出具借条一份给陈金明为据,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上述借款由黄春水提供担保。经陈金明催讨,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没有还款致讼。上述事实,有陈金明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原件、陈毜亚与林秀娟夫妻关系证明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陈毜亚向陈金明借款50万元,并出具给陈金明借条为据,所出具的借条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黄春水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应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陈毜亚、林秀娟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现陈金明请求陈毜亚、林秀娟偿还借款并按约付息、黄春水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毜亚、林秀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金明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黄春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陈毜亚、林秀娟、黄春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元彬人民陪审员  周建忠人民陪审员  邱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清霞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