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马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马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82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16648953。负责人,郭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悦,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马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悦名下位于永城市中山西街路北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西城区字第××号)进行查封。申请人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马悦名下的房产,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悦名下位于永城市中山西街路北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西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