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程琳、姜海滨诉被告郭兆玲、第三人韩方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琳,姜海滨,郭兆玲,韩方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01号原告程琳。原告姜海滨。被告郭兆玲。第三人韩方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琳、姜海滨诉被告郭兆玲、第三人韩方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琳、姜海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琳、姜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程琳、姜海滨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