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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程琳、姜海滨诉被告郭兆玲、第三人韩方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琳,姜海滨,郭兆玲,韩方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01号原告程琳。原告姜海滨。被告郭兆玲。第三人韩方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琳、姜海滨诉被告郭兆玲、第三人韩方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琳、姜海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琳、姜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程琳、姜海滨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